回集團首頁

 
    搜 尋 房 屋 說 明
    買 屋 注 意 事 項
    房 屋 貸 款
我要購屋 >注意事項
 
遺產及贈與稅十大節稅要領
遇有物價波動以物價指數變動比例調整
每遇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95年1月1日起應依物價指數變
動調整之金額,有下列各項:
1. 免稅額
2. 課稅級距金額
3.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
  金額。
4.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喪
  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
1. 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實務上
  民眾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
  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
2. 繼承人應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
  較妥
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優惠
1.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2.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
  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
1.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可自
  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2. 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與以
  減除後辦理估價。
利用人壽保險節稅 人壽保險理賠金額全數免稅。
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
被繼承人死亡前九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繳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80%、60%、40%、
20%
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
財產龐大時,可考慮及早規劃利用夫妻間贈與每年贈與稅之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
移轉給下一代,可減少遺產及贈與稅之稅賦。
贈與時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
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需提出該土地增值稅、契
稅卻由受贈人支付之證明,供國稅局查核,若經查證屬實,即可扣除。
有負擔贈與之扣除
贈與財產雖是一方將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亦可對於該項贈與有負擔,由受贈人承擔該項
負擔,即為「附負擔之贈與」,受贈人能證明其有足以償付贈與負擔能力,該項贈與之負擔
,國稅局才能認定而准予扣除。其扣除以不超過該負擔贈與財產之價值為限。
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1.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
2. 須注意遺贈稅法15-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
  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徵稅。
 
竹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南路176號【版權所有】 © Copyrght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費服務電話:0800-011099 本網站最佳解析度1024X768dpi,建議使用Microsoft IE 5.0以上版本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