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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子的契約怎麼簽?(賣方篇)
 
  簽訂合約,就是先禮後兵地、把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應該履行的義務和責任,用白紙黑字紀錄清楚。那麼,賣
方在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

契約內容標示清楚:

 

契約書內容必須以數字記載者(如坪數、金額、持分等),以國字大寫為宜,以避免變造及爭議。

二、

公契移轉價格應明定:

 

公契之移轉價格為課稅之依據,應明確約定。尤其於調整土地公告現值的一月份,更須特別確認以避

 

免爭議。

三、

付款方式應公平:

 

目前買賣付款方式大致上分為簽約、用印、完稅、尾款四個階段。各階段之付款成數依雙方要求而異

 

,若賣方在合理範圍內尚有銀行貸款未清,其實可考慮讓買方貸款銀行直接代為清償,而剩餘尾款則

 

於交屋同時一併結清。

四、

應有買方開立商業本票之約定:

 

買方支付完稅款且雙方完成繳納稅款,即可辦理房地過戶至買方名下。為保證買方尾款如期支付,依

 

習慣買方需開立與尾款同額之商業本票,於尾款支付時始無息退還。

五、

交屋時期及方式應明確:

 

一般以支付尾款同時,辦理交屋手續,惟買賣雙方如另有協議時,應明確以書面約定,以避免爭議。

六、

契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簽名:

 

簽約書訂定後,買賣雙方只要簽名或蓋章皆具法律效力。惟目前實務上,皆要求當事人親自簽名且蓋

 

章。

 

  最後再提醒購屋族,簽約完畢應注意立約日期有無填寫、文字更改處有無雙方認章,簽約書如為兩張以上

,應於騎縫處雙方蓋章等,逐一檢查,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在買賣不動產交易過程中,不論契約之成立是採用斡旋金或要約書的方式,任一方反悔違約,都有一定的罰
則:
以斡旋金的方式來說
  斡旋金轉為定金後,如買方有反悔不買情事,或違反已約定事項致無法簽訂買賣契約時,定金由賣方
  沒收。若是賣方反悔不賣或違反已約定事項致無法簽訂賣賣契約時,賣方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
以要約書的方式來說
  賣方承認簽認要約書內容後,若有任一方反悔違約,違約之一方須賠償買賣總價款的3%違約金給對方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
  若有任一方拒不履行契約或反悔的情形,另一方可依契約約定完成催告,若仍不履行時,則可解除契
  約,並依契約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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